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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涡亳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丁言柱,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已向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存款xx元(含执行费、受理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