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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涛利、梁利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涛利,梁利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043号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南大街370号。组织机构代码74847726-3。法定代表人:闫小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涛利,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保定市涞源县。。被告:梁利权,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保定市竞秀区。。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涛利、被告梁利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保定市保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