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魏连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魏连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特26号申请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王进圣,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魏连增,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连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魏连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之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且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奎审 判 员 孙久强人民陪审员 潘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马 征书 记 员 张鸿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