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余莉、胡迪、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余莉,胡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138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何良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汉族,1991年10月19日出生,住xx市xx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余莉,女,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xx市xx区。被告:胡迪,女,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被告,安国,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莉、胡迪、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余莉、胡迪、安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怀德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周跃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