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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王海兵、郭换玲、李永利、武昕、李盛利、榆林市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王海兵,郭换玲,李永利,武昕,李盛利,榆林市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负责人:李秀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海兵,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氮肥厂路。被执行人:郭换玲(系王海兵之妻),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永利,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武昕(系李永利之妻),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盛利,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富昌路。被执行人:榆林市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榆林市榆阳区榆溪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盛利,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兵、郭换玲、李永利、武昕、李盛利、榆林市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兵、郭换玲、李永利、武昕、李盛利、榆林市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092.4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元、执行费232元。2017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