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晓元与黄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元,黄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龙,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上诉人陈晓元与被上诉人黄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晓元上诉称,一是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借贷合同纠纷项下的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二是陈晓元系本案黄晓龙诉称的接收货币一方,则合同履行地为陈晓元所在地或银行汇款所在地长春市南关支行所在地,而非黄晓龙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或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晓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黄晓龙在吉林省东丰县境内,合同履行地应为吉林省东丰县的行政区域,黄晓龙选择在合同履行地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陈晓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