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蒋金文与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文,戴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蒋金文,男,汉族,1946年6月1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蒋智竹(系蒋金文之孙),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戴文俊,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住宜兴市。蒋金文与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戴文俊应支付蒋金文借款本金6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由戴文俊负担。因戴文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金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戴文俊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查明戴文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戴文俊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文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