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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29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庆华与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华,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298号之十一原告:丁庆华,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康复路西段南侧,企业信用代码:9141140079194113XU。法宝代表人:胡宽玉,职务:董事长。被告:胡现营,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庆华与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现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1725民初3298号之三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夏邑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