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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安清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安清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48号原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平安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安彬,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314段。法定代表人:程云辉。被告:安清峰,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负责人:王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安清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