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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光金与彭月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金,彭月皇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96号原告:李光金,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彭月皇保,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李光金诉被告彭月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光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光金负担。审 判 员  袁祖德文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