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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1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滨江路北一段280-292号。法定代表人:于戈。被执行人:熊小平,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4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杨祠街分理处账号为62×××16上的存款元。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