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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杰,孙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06号原告:张立杰,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孙雪海,男,汉族,元氏县赵同乡赵同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杰与被告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杰不能提供被告孙雪海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张立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