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杰,孙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06号原告:张立杰,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孙雪海,男,汉族,元氏县赵同乡赵同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杰与被告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杰不能提供被告孙雪海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张立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