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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姚汉玉与王大利、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5执恢90号姚汉玉、王大利、杨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勉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汉玉与被执行人王大利、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王大利、杨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姚汉玉归还借款1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41元、申请执行费60元。现王大利、杨辉已将案件执行清结,执行款10141元已向姚汉玉兑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