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 2017 )陕0924民初315号原告屈定文诉被告谢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定文,谢道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315号原告:屈定文,男,汉族,1937年2月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告:谢道乾,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定文诉被告谢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定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屈定文承担,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沙 啸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任继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书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