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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 2017 )陕0924民初315号原告屈定文诉被告谢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定文,谢道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315号原告:屈定文,男,汉族,1937年2月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告:谢道乾,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定文诉被告谢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定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屈定文承担,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沙 啸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任继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书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