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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林依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林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817南路中亭街利生苑A区2号楼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0364G。负责人:林坚英。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炳祥、苏少奇,均系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依杰,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依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依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汽车,现暂无法查找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