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民督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市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韩铁寨申请支付令案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韩铁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150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段文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规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规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韩铁寨,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韩铁寨系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平顶山青河路1-204号(拆迁号:北1-34)自建房业主,无故拖欠2007年-2008年采暖费623.3元。要求被申请人韩铁寨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62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铁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623.3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