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树臣与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臣,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56号之一申请人:吕树臣,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二十四委四组。被申请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滨江西路4057号。法定代表人:张家诚,经理。被申请人: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滨江西路4057号。法定代表人:张家诚,经理。担保人:吕淑华,女,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三委十八组。本院在审理申请��吕树臣诉被申请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老参堂特产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大街(丘地号为头107,建筑面积为496.0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一处。担保人吕淑华用其所有的坐落于梅河口市解放街(丘地号为7110-4745/2-027/287,建筑面积为141.76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树臣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艳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