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陈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陈永华,路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韦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廷广,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廷广,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路丽梅,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华、路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收入情况,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用作抵押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抵押房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