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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孙赛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孙赛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负责人:徐勤旭,行长。被告:孙赛赛,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孙赛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