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令华、王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华,王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98号申请人:孟令华,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东亮,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孟令华与被申请人王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令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东亮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令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东亮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孟令华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