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宗保、王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宗保,王君,熊成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59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萍,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吴宗保,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君,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熊成刚,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宗保、王君、熊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