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卢柳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卢柳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桂林路708号东方巴黎写字楼21-23楼。负责人:陈德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柳伽,女,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柳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坐落于贵港市中山北路民族文化公园北侧盛世名都•南17幢2401号房屋一套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卢柳伽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卢柳伽名下坐落于贵港市中山北路民族文化公园北侧盛世名都•南17幢24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号)。二、被执行人卢柳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故意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则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有在先查封的,则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