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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凤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3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凤波,女,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凤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凤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凤波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56)。马凤波将该卡激活后进行透支消费。其于2016年7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还款记录,于2016年3月5日最后一次透支后,再无透支记录。截止2016年7月12日,马凤波欠款本金共计24078.74元,至2017年3月6日,利息及费用共计13624.15元。在其拖欠还款后,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中于2016年10月8日、11月10日多次崔收到本人,其一直未还款。马凤波被抓后,已偿还银行欠款。经侦查,被告人马凤波于2017年3月1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凤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凤波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凤波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0×××56),马凤波将该卡激活后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7月11日马凤波最后一次还款1100元,仍拖欠本金24078.74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经中信银行多次催缴,马凤波仍拒不归还拖欠本息。截至2017年3月6日,马凤波共拖欠中信银行本金24078.74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13624.15元,本息合计37702.89元。案发后,马凤波家属已代其偿还中信银行全部本息。经侦查,被告人马凤波于2017年3月1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7年3月8日18时许,黑龙江万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张某到巡警支队五大队报案称,中信银行持卡人马凤波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在2016年7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1100元后,扔拖欠本金24078.74元,之后再无还款。中信银行于2016年10月8日、11月10日通过马凤波手机(151××××8567)催缴到马凤波本人,但至今无还款,已逾期三个月以上。截至2017年3月6日该卡拖欠本金24078.74元,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合计13624.15元,合计37702.89元,涉嫌信用卡诈骗。经侦查,马凤波于2017年3月1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马凤波身源情况,马凤波无前科劣迹。3.中信银行报案材料、委托书、涉案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账单:马凤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40×××56),授信额度30000元,马凤波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2016年3月5日最后一次透支后,再无透支记录。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还款1100元。中信银行委托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为该行信用卡欠款户提供提醒/通知缴款服务。4.催收记录:中信银行自2016年7月26日起,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向马凤波及其亲属进行催缴。5.本金核算表:2016年7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1100元,还款后仍拖欠本金24078.74元,截止至2017年3月6日透支金额(本金):24078.74元,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金额共计13624.15元,合计37702.89元。6.还款凭证、还款说明:马凤波信用卡账户(卡号40×××56)于2017年3月21日已还款37703元,账户本金已还清。7.证人张某的证言:她是黑龙江万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主要负责信用卡欠款催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为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材料,受中信银行委托反应持卡人马凤波恶意透支信用卡。马凤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40×××56),授信额度30000元。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还款1100元。自2016年7月起,中信银行多次以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向马凤波催讨透支款项。2016年10月8日与11月10日中信银行打电话对马凤波进行催收,两次都是本人接听,已将欠款情况告知其本人,但马凤波仍拒不归还透支本息。中信银行认为马凤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截至2017年3月6日,该卡欠款总额37702.89元,其中本金24078.74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金额共计13624.15元。8.被告人马凤波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0月28日,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到她开的“波源啤酒批发部”办理信用卡,地址在哈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东轻家园”129栋3号车库。她填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把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拿走了,过了几天就收到信用卡(卡号40×××56)。这张卡是她激活、设置查询及交易密码并使用的。她当时在新华人寿保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平方营销服务部上班,自己还在经营啤酒批发部,每月有六七千元收入。2016年2月保险公司不干了。2016年6月在平房区新和街103楼又开了一家大排档,一边送酒一边开大排档,到2016年9月的时候大排档和啤酒批发部都不干了。2016年9月以后一直待业,2017年2月开始在现在单位上班,每月基本工资一千五六,剩下的是提成。这张卡最后一次还款是2016年7月11日,还了1000多元,还剩2万多元。在这之后中信银行多次打电话进行催收,内容基本是让她把欠款还上,有时她还不接电话,因为还不上钱。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凤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马凤波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已经偿还全部本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凤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家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