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袁鹤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袁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3号。主要负责人:杨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鹤友,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鹤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袁鹤友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袁鹤友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借款本金112703.80元、诉讼费2700元、公告费260元、律师费281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鹤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