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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佳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佳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46号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幢2218。法定代表人周啸洋,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丁健,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佳卫,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佳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诉讼目的已达到,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