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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波与张兴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四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波,张兴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5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张兴雄,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3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兴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账户存款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