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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雷琴与陈留胜、魏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雷琴,陈留胜,魏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176号原告:韩雷琴,女,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留胜,男,194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魏秀珍,女,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韩雷琴诉被告陈留胜、魏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雷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留胜、魏秀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雷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8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被告陈留胜称急需用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立下字据字据00什么托代理人徐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不予理睬。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留胜未作答辩。被告魏秀珍未作答辩。原告韩雷琴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2份、结婚申请书1份,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留胜先后于2002年10月11日、10月20日向原告韩雷琴借款3000元、5000元,并分别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韩雷琴现金叁仟元正”、“今借到金坛文化一村中心组5-403韩雷琴现金伍仟元正”的借条各1份,此后,陈留胜未返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留胜、魏秀珍系夫妻,于197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3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陈留胜、魏秀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者保全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韩雷琴持有的由被告陈留胜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与陈留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陈留胜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返还。被告陈留胜、魏秀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应诉、举证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告陈留胜、魏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韩雷琴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人民币170元,由被告陈留胜、魏秀珍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 判 长  钱 蓉人民陪审员  顾旺庚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