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雷、青岛中汇诚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青岛中汇诚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94-1号申请执行人于雷。被执行人青岛中汇诚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83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8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