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金良与王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金良,王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99号申请人申金良,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王明磊,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申金良申请执行王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金良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明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4273.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