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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临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段香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段香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地址:临漳县建安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化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强,该局南东坊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张中山,该局南东坊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被执行人段香港,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国土资罚字〔2016〕第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县国土局认定被执行人段香港于2016年10月13日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南东坊镇南一村村西耕地建加油站,形成违法占地事实,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6〕第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段香港退还非法占用的403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日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漳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以被执行人段香港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国土局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段香港送达临国土资罚字〔2016〕第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记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漳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应于2017年4月11日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县国土局于2017年7月17申请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漳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11日对段香港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6〕第05009号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兰 云人民陪审员  胡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小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