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戚伟成、傅建俊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伟成,傅建俊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伟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08年6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2015年4月2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6日被原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傅建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2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9日被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取保候审,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玉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商定共同开设赌档并约定均分赃款,后多次聚集人员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委东街28号、遥观东村村委东村393号等地,以麻将牌玩“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其中被告人戚伟成主要负责抽头,被告人傅建俊主要负责望风。6月1日下午,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聚集周某2(已��政处罚)等多人在上述地点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0297元、麻将牌1副(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后,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扣押、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杏清、周某1、居某1、宋某、居某2、居某3、周某2、庄某、吴某、居某4等人的证言笔录;遥观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伟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傅建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戚伟成、傅建俊共同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