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仁龙、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仁龙,张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彭仁龙,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兵,男,1974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仁龙与被执行人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仁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始,以本金90000元按月利率0.5%计至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从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兵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建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仁龙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始,以本金90000元按月利率0.5%计至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从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