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商秀银与李靖华、陈俊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秀银,李靖华,陈俊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秀银,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靖华,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陈俊达,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4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陈俊达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