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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尚青林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青林,张衍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尚青林,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衍存,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尚青林与被执行人张衍存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4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衍存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尚青林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一万四千零六十九元九角,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八十三元由被告张衍存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青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衍存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衍存名下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青林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衍存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尚青林发现被执行人张衍存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张衍存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纪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