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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财保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何少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少玲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财保19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吴芳仪,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边岗大街**号。被申请人:何少玲,女,汉族,1935年11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吴芳仪与何少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粤0113财保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何少玲名下价值1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芳仪提供了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何少玲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邨海晴居6街10C号2楼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吴芳仪以其已与何少玲达成调解协议,需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吴芳仪以其已与何少玲达成调解协议,需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少玲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邨海晴居6街10C号2楼的房屋(产权证号:02××50)的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全申请人吴芳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韵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