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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俊波与万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波,万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154号原告:陈俊波,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万旭勇,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陈俊波与被告万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俊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俊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俊波负担。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华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