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谢秀群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79号罪犯谢秀群,女,汉族,1993年4月11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徽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秀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谢秀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秀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秀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秀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建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