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玉秀与董瑞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秀,董瑞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13号原告:袁玉秀,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董瑞兵,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同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法定代表人:李小安,经理。原告袁玉秀与被告董瑞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袁玉秀以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袁玉秀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