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武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刑初19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武平,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武平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5日以靖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林武平在南靖县靖城镇古湖村朋友家饮酒后,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沿靖城镇古湖村村道由古湖村部往天口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古湖村旧小学门口路段时,碰撞上林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EMD2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林武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武平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林武平于2017年2月9日00时30分许被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96mg/100ml,已高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在本案审理期间,林武平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人民币1500元。南靖县司法局对林武平进行调查评估,认为林武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及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情况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院标的款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林武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武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武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武平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林武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武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莹莹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