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郭瑞明、罗碧坤、罗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郭瑞明,罗碧坤,罗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民初4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541号。负责人:刘莉,行长。委托代理人:甘静兰,该行员工。被告:郭瑞明,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罗碧坤,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罗霖,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自井支行)诉被告郭瑞明、罗碧坤、罗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甘静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瑞明、罗碧坤、罗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向被告郭瑞明、罗碧坤、罗霖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自井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瑞明、罗碧坤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4574.37元,以及合同约定贷款付清为止应付利息和罚息;2、被告罗霖对本案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为:被告郭瑞明、罗碧坤于2015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1002511115121436968)》,合同约定:原告向郭瑞明、罗碧坤发放贷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约定年利率为:14.0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5年12月8日,被告罗霖还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51002511315123835060)》,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一条约定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各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的100%”。被告郭瑞明与被告罗碧坤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罗碧坤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现被告罗碧坤、郭瑞明并未按约归还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郭瑞明、罗碧坤、罗霖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身份状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郭瑞明与罗碧坤系夫妻关系;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1002511115121436968)》,证明原告发放贷款的情况;5、《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51002511315123835060)》复印件一份,证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收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的情况。被告郭瑞明、罗碧坤、罗霖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举示证据和发表答辩、质证。辩论意见。原告举示的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2月18日被告郭瑞明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1002511115121436968),合同中约定:郭瑞明、罗碧坤向原告贷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4.00%;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担保方式为由罗霖提供练到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51002511615123835060);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等。被告郭瑞明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被告罗碧坤在借款人配偶出签字捺印确认。同日,被告罗霖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51002511315123835060),合同约定:罗霖为郭瑞明与邮储银行自井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150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各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的100%等。当日,原告邮储银行自井支行向被告郭瑞明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贷款本金150000.00元,并由被告郭瑞明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确认:收到借款本金150000.00元;借款期限12月(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年利率14%。但其后被告郭瑞明、罗碧坤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24574.37元及合同约定贷款付清为止应付利息、罚息。被告罗霖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致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另查明,被告郭瑞明与被告罗碧坤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瑞明所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发放贷款义务,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郭瑞明立即归还还贷款本金24574.37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罗碧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进行了确认,被告罗碧坤对配偶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权力义务是清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罗碧坤共同偿还上述债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霖作为被告郭瑞明的贷款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对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罗霖作为担保人,应当对本案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但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相关费用的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瑞明、罗碧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贷款本金24574.37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霖对上述款项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414.36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014.36元,由被告郭瑞明、罗碧坤、罗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尚斌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何 怡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