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昆山市张浦镇亿玛特自动化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张浦镇亿玛特自动化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催4号申请人:昆山市张浦镇亿玛特自动化机械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鹏。申请人昆山市张浦镇亿玛特自动化机械厂因编号为10200052/25890187、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飞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200052/25890187、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飞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市张浦镇亿玛特自动化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平审 判 员 邹 懿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玲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