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林晓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林晓旺,何凤妹,施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法定代表人:詹志刚,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林晓旺,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何凤妹,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施永法,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与被执行人林晓旺、何凤妹、施永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