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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行与杨天长、刘举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行,杨某,刘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6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住址:西和县汉源镇星光大道被告:杨某,甘肃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刘某,甘肃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周某,甘肃西和县人,住西和县。案由:借贷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行诉被告杨某、刘某、周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行主动到法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和县支行承担。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