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红水、张国红与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水,张国红,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05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水申请执行人:张国红被执行人: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新苏北市场C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印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杨雁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红水、张国红与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运 士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