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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红水、张国红与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水,张国红,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05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水申请执行人:张国红被执行人: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新苏北市场C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印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杨雁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红水、张国红与淮安市勤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运 士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