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武良与田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武良,田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02399号原告:舒武良,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田一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舒武良为与田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元自2017年3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10000元自2017年7月3日始按年利率6%计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水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舒武良到庭参加诉讼,田一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父亲生病就医资金困难,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12月29日先后向原告借款10000元、15000元。期中,15000元借款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2017年2月止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以后利息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一成归还舒武良借款25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且以不逾月利率2%为限计付、10000元利息自2017年7月3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田一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凯田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