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艳与芦爱玲 陈方兵民间借贷纠纷封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芦爱玲,张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357号3号楼2单元7号,身份证号:410702197405140028。被执行人芦爱玲,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胜利南街89号2号楼3单元10号,身份证号:410702197605130027。被执行人张方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41072719750202733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爱玲、张方兵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2015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5)红民一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芦爱玲名下的豫G1W3**号观致牌小型汽车和豫GBL7**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现查封期限已到,申请执行人陈艳申请继续查封该两辆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芦爱玲所有的豫G1W3**号观致牌小型汽车、豫GBL7**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军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