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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639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5186069N。法定代表人梁章振。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金荣,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邓金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