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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凤翔县西关街金锁铝塑配件批零部与凤翔县天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西关街金锁铝塑配件批零部,凤翔县天宇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西关街金锁铝塑配件批零部。住所地:凤翔县西关街。经营者刘录芳,女,生于1978年12月14日,汉族,住凤翔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凤翔县天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糜杆桥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小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西关街金锁铝塑配件批零部诉凤翔县天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欠款10346.50元,受理费30元,申请执行费5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