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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孙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孙红,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2A17房间。法定代表人:窦润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晓媛,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非凡,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田禄,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路13号信息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非凡,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红、原审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千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珍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红对珍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由孙红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讼争合同签订后,珍缘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孙红开通CRM服务系统并通知了孙红,双方达成定制方案,由珍缘公司利用CRM服务系统为其提供线下服务,孙红表示接受。2016年6月至9月,珍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孙红提供了四人次的男会员,全部为医生,孙红会见后对两名男会员表示基本满意、对一名男会员表示一般。后孙红不再接受服务,并要求珍缘公司退款。依据讼争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鉴于红娘服务的特殊性,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其提供的服务”,孙红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限内配合珍缘公司为其提供服务,怠于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违约责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孙红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讼争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珍缘公司积极等待为孙红提供服务,但基于孙红的指令以及其个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珍缘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提供服务,违约责任应依法归咎于孙红。3、孙红多次要求解除合同,依据讼争合同第七条第2款“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提出解除的,合同款不予退还”约定,自珍缘公司收到孙红解除合同主张之日起,珍缘公司有权不退还合同款。4、孙红接受珍缘公司的服务并在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字,意味着孙红对珍缘公司的服务方式、内容均认可,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已达成合意,且孙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前四次服务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均达成合意。孙红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为:1、珍缘公司不具有讼争合同主体资格,孙红未接受珍缘公司提供红娘服务。2、珍缘公司向孙红开具虚假收据,目的是帮助花千树公司逃避法律责任。3、孙红交纳高额VIP服务费后,没有享受合同约定VIP服务标准。4、珍缘公司、花千树公司在提供红娘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欺诈行为,孙红作为消费者,要求珍缘公司、花千树公司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义务,是法律赋予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基本权利。孙红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花千树公司赔偿孙红三倍服务费共计300000元;2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5日孙红与花千树公司签订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12个月。当天,孙红交纳服务费100000元,其中20000元为CRM系统使用费。珍缘公司向孙红出具了收据1张。该合同注明“女士凡有特殊要求和本人婚恋要求差异较大者可做钻石定制会员,本公司将为会员出台定制方案,100000元起”。同时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花千树公司为孙红开通CRM系统的相关权限,孙红通过登录CRM系统,从花千树公司推荐的候选人列表中选择约见人;孙红在完成约见后,应通过CRM系统如实反馈约见情况,如在约见后3天内未反馈的,CRM系统将默认此次约见已经完成;花千树公司向孙红提供的服务仅为一种居间服务,不保证孙红与候选人可以建立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孙红提出解除的,合同款不予退还,花千树公司提出解除的,合同款全额退还。合同附件四约定了花千树公司应按孙红所提出的择偶标准进行服务。合同签订后,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孙红提供定制方案,没有及时告知孙红CRM服务系统的开通状态、相关权限。孙红亦没有通过登录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所述的CRM系统,完成对相对人的删选及反馈约见事项。后珍缘公司于2015年6月至8月间分别为孙红安排了3人次约见,孙红完成约见后签署的意见为一般或基本满意,珍缘公司所安排的第4次约见因故没有完成,孙红亦没有签署意见记录。另查,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均具有婚姻介绍的营业资质。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自认是代理关系,即花千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珍缘公司代花千树公司收取费用并提供服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红与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之间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庭审中虽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辩称已根据合同为孙红开启了CRM网上服务系统,但未向该院提交孙红已根据合同约定凭借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开通的CRM系统,利用网络平台大数据完成对符合择偶条件相对人的筛选、约见、回馈事项的证据。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亦未向该院提交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对孙红的定制方案证据。虽珍缘公司提交了部分人员会议照片复印件,但无法就此确认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为孙红出台私人定制方案的义务。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辩称在合同期内向孙红提供4人次约见服务,但根据证据显示只有3人记载,故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开通CRM系统收费20000元,合同收费总金额为100000元,当庭珍缘公司辩称20000元为CRM系统使用费,孙红所约见的4人次均为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通过此CRM系统海选出来的符合孙红标准的候选人,后为孙红安排的约见,另80000元为公司服务人员服务费用。就此抗辩理由珍缘公司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服务与高额收费不相符,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应退还孙红相应的服务费用,综合本案案情该院酌情确定退还孙红服务费90000元。因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自认是代理关系,由于授权不明,故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孙红以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主张赔偿三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红服务费90000元,被告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孙红负担290元,由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1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予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提供的服务与高额收费亦不相符,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酌判花千树公司、珍缘公司退还孙红服务费9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珍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珍缘(天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雨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