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林永长、桂林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长,桂林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永长,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崇善路白果巷l0-l号。法定代表人:彭英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莎莎,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林永长与桂林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莎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桂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永长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桂03执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平山北路2号5栋1层非住宅(产权证号:30××49)、桂林市象山区平山北路2号3栋1层非住宅(产权证号:30××50)。现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平山北路2号5栋1层非住宅(产权证号:30××49);二、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平山北路2号3栋1层非住宅(产权证号:30××5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谭 健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